山东省齐鲁文化传承发展促进会

Shandong Qilu cultural heritage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用好齐鲁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

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

讲文明、树新风,立足本职做奉献

 

Harmonious society,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situation

  • 【成立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我省关于“用好齐鲁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的要求,深入研究齐鲁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传承齐鲁文化有益成果和精得价值,推动齐鲁文化融入新时代社会生产和生活乃至走向世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响应山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由一部分热心齐鲁文化的老干部牵头组织成立山东省齐鲁文化传承发展促进会(简称“齐鲁文促会”)。

     


     

    【简介】
        山东省齐鲁文化传承发展促进会(Shandong Qilu cultural heritage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成立于2018年10月19日,是由浪潮集团等10家单位发起,经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文化厅批准成立,并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社科联成员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文化与旅游厅
    会风:做正经人   干正经事   走正经道
    宗旨: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坚守优秀传统文化立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热爱齐鲁文化的有志之士,加强对齐鲁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阐发、教育普及和保护传承,汲取优秀传统文化智慧,弘扬蕴含其中的有益思想和精神价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面向未来、统筹推进,发挥党委、政府与民间力量、企业组织沟通协调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整合文化资源,努力营造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齐鲁文化山东优势,助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主要工作及发展思路】
        齐鲁文促会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齐鲁特色文化为宗旨,以提升山东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为目标,动员和整合社会文化资源,深入挖掘齐鲁文化主题内涵,努力促进全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繁荣和大发展。
    (一)借助一流创意、现代科技和民间资本市场,走“官办与民办”相结合的路子,努力开发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创造文化类经济实体,促进培育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集群,推动文化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融合;
    (二)大力宣传齐鲁文化及当代优秀文化成果,评选表彰在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成果和文艺作品;
    (三)围绕“弘扬齐鲁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组织策划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会文化活动;
    (四)开展相关咨询与培训业务,创办《齐风鲁韵》杂志及其他齐鲁文化特色出版物,举办旨在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论坛、讲座、展会节庆等活动,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积极开展文化扶贫和文化惠民活动,设立齐鲁文化产业基金;
    (六)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以齐鲁文化为特色,开展与各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国内外文化交流合作。

  •                                                                                        山东省齐鲁文化传承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齐鲁文化传承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Qilu cultural heritage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省内外从事齐鲁文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热爱齐鲁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贯彻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
    坚守优秀传统文化立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热爱齐鲁文化的有志之士,加强对齐鲁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阐发、教育普及和保护传承,汲取优秀传统文化智慧,弘扬蕴含其中的有益思想和精神价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面向未来、统筹推进,发挥党委、政府与民间力量、企业组织沟通协调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调整合文化资源,努力营造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三位一体工作格局,充分利用齐鲁文化山东优势,助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济南市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传统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齐鲁文化理论研究工作,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二)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发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项目,促进培育特色鲜明的文化产业集群,推动文化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融合;
    (三)大力宣传齐鲁文化及当代优秀文化成果,经批准,评选表彰在传承发展齐鲁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学术成果和文艺作品;
    (四)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齐鲁文化相关咨询与培训服务,举办旨在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论坛、讲座、展会等活动;
    (五)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纽带,以齐鲁文化为特色,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齐鲁文化挖掘整理和阐发传播工作;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热心齐鲁文化研究和传播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齐鲁文化研究和宣传,能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
    (四)在传统文化开发和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有关项目和奖励的申报与推荐的优先权;
    (五)获得咨询服务、宣传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赋予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及牌匾。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应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副会长担任,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党组和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9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3名,监事5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表述,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表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和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会长或党组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秘书处

    办公室
    财务部
    宣传部
    项目部
    学术部


    专业委员会

    文化艺术专委会

    法治文化专委会
    安全文化专委会
    影视艺术专委会
    书画艺术专委会
    革命文化专委会
    史志文化专委会


    分支机构

    第一理事会(济宁)

    第二理事会(烟台)

    第三理事会(淄博)

  • 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6号楼三楼
    办公室:13953118865   13953105086
    邮编: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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